HFGS-2016-16
惠府辦〔2016〕24號
《惠州市貫徹〈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業經十一屆15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貫徹《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小作坊辦法》)和《廣東省食品攤販登記卡格式》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基本原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條例》、《小作坊辦法》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類別進行區分,屬于食品小作坊的,依法進行登記、管理;屬于食品經營單位的,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
(三)貫徹落實《條例》將納入我市各縣、區政府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范圍。
(四)我市將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電子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對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和監管信息實行電子化管理,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監管信息實時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五)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未取得登記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
(六)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摸清本地區食品小作坊底數,制定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申請流程》,以食品安全風險較高、與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發酵酒、花生油、豆腐等食品為重點,按照《小作坊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和程序,開展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登記證。不符合條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制定本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三、食品攤販經營
(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因地制宜,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原則,劃定轄區內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劃定的區域應當符合城市或者鄉鎮規劃的要求。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路段和時段的規劃設置、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在劃定食品攤販經營面積時,應充分考慮區域內申請攤販人數以及攤位實際可容納數,原則上單個食品攤販占地面積不超過
(十)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條例》和《廣東省食品攤販登記卡格式》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的要求,負責轄區內食品攤販登記辦卡工作,并將登記的食品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安排劃定區域攤位的細則及《食品攤販登記卡申請流程》,并向社會公布。
(十二)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登記卡。食品攤販登記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四、相關部門職責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十五)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的抽樣檢驗內容;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公眾代表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可以統一規劃建設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試行集中管理。
(十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并錄入數據庫;建立本行政區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制度;確定食品安全信息員;發現轄區內存在未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中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禁止性目錄中的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同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并配合處理。
(十七)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進行免費食品安全培訓,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十八)衛生和計生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我市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十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職權負責對市區不在依法劃定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進行查處,對涉及到食品安全問題的及時將線索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起信息共享機制。
各縣、區有關部門依職權負責對本縣、區轄區不在依法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進行查處,對涉及到食品安全問題的及時將線索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起信息共享機制。
(二十)環衛部門負責指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十一)環保部門負責監督食品小作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二)公用事業部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和路段的道路、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二十三)公安部門負責打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涉食品違法犯罪行為。
五、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