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6—14 惠府〔2016〕15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交易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5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 使用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交易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惠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交易及相關管理活動。 惠州市區包括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交易活動應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在公園、綠地、道路、廣場、公共建筑等公共設施(場所)上設置的各種戶外廣告設施,其設置場地使用權通過公開交易方式取得的,實行有償使用,所得收益歸政府所有。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非固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公益廣告,無須進行公開交易。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的交易活動,由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或公路等相應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惠州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的交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 (二)擬交易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要求; (三)出具滿足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交易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它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的交易,由委托人根據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市場行情等情況分期分批進行。 第八條 公開交易應依法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載明競標人的競標資格、交易的廣告媒體的數量、設置地點和使用期限以及獲取交易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的競標人應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相應廣告經營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受過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或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廣告經營企業或其他組織,依法受到交易限制的,在限制期內不得參與交易。 第十條 委托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交易文件和競標結果簽訂書面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合同,明確設置場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期限、使用費的繳交辦法及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時間、設置標準、安全要求、應承擔公益廣告比率等雙方共同遵守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中標人應按合同約定繳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費。中標人未按合同約定繳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費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由委托人重新委托交易。 第十二條 中標人須按合同約定按時設置廣告設施,無法定理由逾期未設置、不按要求設置的,取消其中標資格,由委托人重新委托交易。 第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存在以上行為的,委托人有權收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期滿,其設施無償歸政府所有,由委托人重新委托交易。 第十五條 合同期限內因城市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委托人退回剩余年限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費,并按合同約定作出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交易所得收益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設計、規范管理和專項整治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有效期5年。2002年6月11日市政府頒布的《惠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惠府令第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