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26
惠府〔2017〕19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90號)和《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財政部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3號)精神,現就我市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條件
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條件:一是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累積有結余;二是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年度內收支要平衡。
二、操作辦法
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對一定時期內不減員或者少減員的用人單位,可以適當下浮失業保險單位費率(參保人個人費率為0.2%不變)。用人單位每年所執行的費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用人單位費率為繳費系數乘以基準費率之積。
(二)基準費率按照現行的0.8%計算。
(三)繳費系數分為三個檔次。
第一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于或者等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的60%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
第二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于140%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
第三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繳費系數按1計算。其中:
“失業保險申領率”是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補助人數之和。
“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均值。
(四)用人單位在同一統籌地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滿5年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
三、中止執行和恢復執行條件
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出現赤字,基金累計沒有結余或結余很少存在支付風險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聯合發布公告,從當年1月1日起中止執行浮動費率。重新具備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實施條件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地稅局聯合發布恢復執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公告。
四、經辦流程
社會經辦機構會同地稅部門在每年1月5日前完成企業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征收臺賬,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五、相關政策銜接
執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企業,可按規定同時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
六、啟動執行時間
用人單位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