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16
惠府辦〔2017〕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60周歲以上歸僑生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2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外事僑務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1日
惠州市60周歲以上歸僑生活補貼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愛僑、助僑的精神,讓歸僑群體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惠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60周歲以上歸僑實施生活補貼應堅持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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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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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 凡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的規定,并滿足下列條件的歸僑,均可申請領取生活補貼:
(一)申請人能夠提供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并附檔案復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其歸僑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經縣(區)僑務部門審核確認。
(三)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歲),具有本市戶籍或雖無本市戶籍但離退休關系在本市的歸僑。
第四條 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和縣(區)財政各負擔一半。其中市直單位符合條件的歸僑的生活補貼資金全部由市財政負擔。以上所需生活補貼資金分別列入市、縣(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條 歸僑申請領取生活補貼,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ㄒ唬┚哂斜臼袘艏珱]有離退休待遇或離退休關系不在本市的歸僑,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的鄉鎮(街道)的僑務工作機構登記辦理。
(二)離退休關系在本市的歸僑,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離退休關系所在的縣(區)僑務部門登記辦理(市直單位離退休的歸僑到惠城區僑務部門登記辦理)。
第六條 各鄉鎮(街道)的僑務工作機構應及時將申請領取歸僑生活補貼的材料提交縣(區)僑務部門。
縣(區)僑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歸僑身份、年齡、住址及生存的有效證明材料,并組織進行公示,經審核符合規定、向社會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統一登記造冊。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上級僑務部門申請復核。
第七條 縣(區)僑務、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合格的歸僑人數報市僑務、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相應的生活補貼資金,并由縣(區)僑務、財政部門負責按月組織發放。
第八條 歸僑去世、沒有本市離退休關系的歸僑在戶籍遷離本市或加入外國國籍后,不再享受生活補貼政策待遇。各縣(區)僑務部門、鄉鎮(街道)的僑務工作機構每年定期對領取生活補貼的歸僑的生存、遷移及國籍變化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并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對不按要求參加調查確認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無法確認其符合生活補貼發放條件的,從當月起暫停其生活補貼發放,待調查確認其符合生活補貼發放條件后及時續發。
第九條 歸僑生活補貼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縣(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歸僑生活補貼資金發放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十條 市僑務、財政等部門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出歸僑生活補貼標準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虛報、偽造或其他手段騙取歸僑生活補貼的,一經發現取消當事人領取生活補貼資格,依法如數追繳已發放的補貼,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如實提供離退休關系所在地等信息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生活補貼不能正常發放等不良后果的,責任由申請人承擔。存在上述不良記錄的當事人,由縣(區)僑務部門依法依規錄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體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