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13
惠府辦〔2017〕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1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56號)、《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粵府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建設、管養維護、清洗消毒、監督管理和使用城鎮生活飲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鎮供水企業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等處理后,為用戶提供終端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用于儲存、加壓、處理、輸送二次供水的各種建(構)筑物、設備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是指建設單位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等能夠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疊壓供水,是指利用城鎮供水管網壓力直接增壓的二次供水方式。
第四條 市、縣(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二次供水的相關價格(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供水用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供水企業負責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城鎮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對供水管網服務壓力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供水管網服務壓力標準的,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對供水管網服務壓力要求超過國家規定供水管網服務壓力標準的,由產權單位或個人負責完善或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符合裝表計量、裝表出戶的要求。
第六條 承擔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
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委托供水企業依法組織實施,委托供水企業實施的,建設單位應與供水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業主應到當地供水企業咨詢項目周邊供水管網的情況,合理確定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并在報裝臨時施工用水時,提交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等相應資料給當地供水企業進行審查確認。
供水企業收到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等相應資料后應開具受理證明文件,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計單位應根據供水企業審查確認的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按照國家《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進行施工圖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建設單位應將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送供水企業備案。
建設單位或業主在二次供水設施安裝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施工,如有變更應報供水企業審查確認。
建設單位或業主和供水企業,應分別建立二次供水管理檔案,永久保存審查確認的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第八條 采用疊壓供水的方式應有防止污染、防止影響公共管網供水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采用疊壓供水方案必須經供水企業審核通過;采用疊壓供水方案的用戶變更用水性質時,應報供水企業重新審核。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質量納入監督范疇,嚴格按照《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條 供水企業應加強對新建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督促,對建設和施工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和規范行為的,應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并報建設、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規的二次供水設施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過驗收。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供水企業提出驗收申請,經供水企業質量檢查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進行驗收,驗收后出具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意見表。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委托依法設立的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清洗消毒,并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規定的采樣數量和檢測項目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設備和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和要求。應當采用節能型設備和材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管材、配件和設備。
二次供水設備和材料的質量對公共供水安全影響極大,由市供水行業協會依照國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建立二次供水主要設備和材料推薦名錄庫。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選用名錄庫推薦的產品。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衛等用水設施混建。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建筑物,應保持環境整潔,做好截水、排水處理,防止污染、損壞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儲水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儲水設施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五條 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及其管理單位共同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安全。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并驗收合格后,鼓勵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統一維護和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工但尚未竣工驗收的住宅,未建二次供水設施或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的,由建設單位按相關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自行整改、建設,整改、建設方案應征求屬地供水企業的意見。驗收合格后,可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統一維護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按照業主自愿的原則,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征得業主同意后,其二次供水設施需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供水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和檢測。經核查和檢測無需改造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企業應及時與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并辦理移交手續,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經核查和檢測需要改造二次供水設施的,屬地供水企業應當提出改造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改造,改造完成并驗收合格后,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統一維護和管理。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移交前,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仍由原管理單位或用戶負責。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費用(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后所產生的更新、維護管理、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等費用,不包括運行所需電費、移交前的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等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業主與供水企業協商確定,供水企業不得再收取其他額外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價格(收費)出臺新的管理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移交給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其收取維護和管理費。
第十九條 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和管理的,其管理和維護費用可計入物業服務成本。二次供水設施的大修、更新、改造費用從共有收益賬戶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單體樓或小區,由受益用戶共同承擔。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個人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并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的意見表并履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責任后30日內,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惠州市二次供水單位備案表;
2.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的意見表復印件;
3.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4.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健康檢查及衛生培訓合格證明。
(二)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清洗、消毒檔案,制定衛生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進行專業培訓。
(三)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泵機組、管道閥門、計量設備、電氣系統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其工作運轉處于良好的狀態。
(四)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水壓合格,確保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搶修。由于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五)委托依法設立的清洗消毒機構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六)委托水質檢測機構進行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中含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測)。檢測項目應不少于《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規定的必測項目: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余氯。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檢以下項目:總硬度、氯化物、硝酸鹽氮、揮發酚、氰化物、砷、六價鉻、鐵、錳、鉛、紫外線強度;另外可增測氨氮、亞硝酸鹽氮、耗氧量等項目。
(七)在顯眼位置設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欄,公示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單位、清洗消毒單位、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清洗消毒記錄、水質檢測報告等內容,水質檢測報告和清洗圖片資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惠州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機構備案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二次供水清洗消毒衛生管理制度;
4.清洗消毒操作規程;
5.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
(二)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和服務標準,保證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合格。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清洗消毒機構必須重新清洗消毒,并不得重復收取清洗消毒費用。
(三)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并接受供水、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組織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的崗前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直接從事供、管水的管理人員和直接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員應經具有資質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其后每年應進行1次預防性健康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攜帶病原的,不得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維護和清洗消毒工作。禁止發熱、感冒和急、慢性腹瀉人員帶病作業。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和清洗消毒時,所使用的水處理劑、除垢劑、消毒劑、消毒設備、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是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許可或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許可進口、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產品。采購上述產品時必須向廠家或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文件復印件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存檔備查。使用水處理劑、除垢劑、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執行,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條 水質檢測機構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時,需現場采集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樣,按規定檢測并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供水、建設、房產、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定期檢查1年不少于1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水質督查工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向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反映。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立即妥善處理,同時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報告。當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還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二次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的報告后,應當會同衛生計生、建設、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立即開展調查和相應處置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的報告后,應責令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單位立即停止供水,立即開展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并及時采取相應的醫療衛生措施。
發生水質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整改后,須經水質檢測機構對其水質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水質信息的,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56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向供水企業申請竣工驗收而擅自使用的;
(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不善,導致二次供水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安排未取得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的人員,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者或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清洗消毒工作的,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清洗消毒單位使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第三十一條 供水、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二次供水衛生監測經費納入市、縣(區)每年度財政預算,保證二次供水衛生監測工作的可持續開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實施細則》(惠府辦〔20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