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11
惠府辦〔2017〕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駐惠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中國氣象局等11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氣發〔2016〕7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6〕13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部門責任,加強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監管,氣象部門不再承擔相應的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務、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承擔本行業的防雷安全行業監管責任,督促本行業做好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維護保養和檢測工作。氣象部門不再承擔相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和監管工作。氣象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具體范圍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公布的清單目錄執行。易燃易爆等高雷擊風險的場所的防雷設計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核準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對于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商各相關部門確定后公布的清單目錄劃分。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含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其主體工程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屬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由氣象部門負責。
二、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后的工作銜接
(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開工建設之前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有關單位對防雷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并向核發項目施工許可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二)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防雷減災管理和技術支持機構作為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電災害防御組織管理屬地責任的支撐單位,要依法開展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監管工作,充分發揮在防雷安全應急處置、雷電災害事故調查鑒定、雷電防護科普宣傳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三)各級氣象部門要轉變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的項目的防雷檢測流程,由分階段(隱蔽工程)檢測—總體檢測—綜合質量評定轉變為總體檢測—綜合質量評定。分階段(隱蔽工程)檢測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總體檢測—綜合質量評定由審批部門受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后依法委托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實施。
(四)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防雷檢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有關單位對防雷工程進行質量驗收。防雷工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防雷檢測報告。防雷檢測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驗收,防雷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一)按國務院、省有關文件規定,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后,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務、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檢測資質,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嚴禁無資質、超資質、租借資質、掛靠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各級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行為的監管。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減災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四、提升政務服務效率和水平
(一)氣象、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修訂相關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納入網上辦事大廳業務辦理,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許可事項要在“一站式”網上辦理基礎上,積極推進“一門式”、“一網式”政務服務,統一審批標準,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間。
(二)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工程,在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法定機構或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在開展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氣象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防雷裝置檢測技術服務的,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
五、切實加強防雷安全監管
(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和“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專項檢查、執法檢查和考核范疇,明確和落實業主單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
(二)氣象、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務、電力、核電、通信等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建(構)筑物竣工許可(或驗收)、備案信息數據庫,并與廣東省防雷安全在線管理監察平臺構建共享機制。防雷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氣象部門的監管要求建立能與防雷安全在線管理監察系統連接的建設工程防雷檢測管理信息系統;要加強防雷事中事后監管,積極推進防雷安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建設工程項目安裝的防雷產品隨機抽查率不低于20%,與信用監管、智能監管聯動,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和懲戒力度,提高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意識。
(三)各級防雷減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雷電災害防御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各級氣象公共安全技術支持中心作為雷電災害防御技術支撐單位,承擔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檢測質量監管工作及防雷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各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務、電力、核電、通信等主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建設工程防雷裝置檢測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氣象、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與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推進防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提高行政執法的權威和威懾力。氣象、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督促相關行業和部門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落實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屬地監管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
六、社會協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一)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要切實承擔工程防雷裝置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確保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由業主單位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定期進行防雷裝置檢測,確保防雷裝置安全運行。
(二)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氣象部門根據本地雷電監測歷史資料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
(三)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當地氣象部門報告,并配合氣象部門做好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工作。
(四)積極支持防雷減災行業協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要通過行業協會制定活動準則、實行資信評價等形式,進一步規范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經營行為,重視防雷服務質量,促進防雷減災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七、加強統籌協調和保障機制建設
(一)氣象、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牽頭建立年度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協調會議制度,加強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和相互配合,落實防雷減災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標準規范和工作流程,對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要通過協調會議研究解決,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氣象、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修訂進程及時按程序修訂相關制度,及時調整公布部門規范性文件、權責清單。各地要建立健全與防雷減災事權相配套的公共財政保障機制,將氣象部門委托開展技術服務、防雷安全監管以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保障防雷工程質量安全等經費視年度財力狀況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統籌考慮。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