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2
惠府〔2017〕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辦法》業經十一屆16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衛生和計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獎勵的政策。
第三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本市戶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中,男性年滿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女性年滿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只生育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宮內節育器或退出育齡期、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農村居民。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政府津貼,直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止。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金不計入政府津貼對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由市、縣(區)財政按比例承擔。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六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由縣(區)財政、衛生和計生部門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發放。
第七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申請。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津貼對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服務證等原件和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一式3份的《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第八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及申請對象名單、有關資料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同時,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名單應在村委會張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委會應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
(二)審核。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接到村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加具意見,并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人口計生辦主任分別簽名,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的《申請表》和《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衛生和計生部門。
(三)確認。各縣、區衛生和計生部門每月對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對象名單進行確認,并將確認后對象名單、《申請表》、《登記表》返還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
第九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發放。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從對象提出申請當月起發放,于每年4月、10月發放。
第十條 村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做好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協助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開展對轄區戶籍人口中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的調查摸底,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并及時張榜公布。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負責審核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申請人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
第十二條 市、縣(區)衛生和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對所屬鄉鎮(街道)辦理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縣、區衛生和計生部門負責確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資格;
(三)縣、區衛生和計生部門在每年8月底前應組織對下年度的補助對象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政府津貼補助計劃,并在9月15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以及市衛生和計生部門;市衛生和計生部門匯總各縣、區摸底調查結果,制定全市政府津貼補助計劃,并在9月底前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保障。
第十三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資金保障,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二)監督檢查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發放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發放期間,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政府津貼資格,依法收回行為發生之日起領取的政府津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領取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后又再生育、收養子女的;
(二)戶口遷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自愿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
(四)政府津貼對象死亡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
第十五條 獎勵對象在領取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期間,發生離婚、喪偶后,未再婚、生育、抱養、收養子女的,可繼續享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待遇。
政府津貼對象戶口在本市內遷移的,按遷入地政府津貼待遇執行。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后四周年內繼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
(四)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象的。
第十七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發生,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委會拒不辦理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申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衛生和計生部門投訴,經上一級衛生和計生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委會應在接到上一級衛生和計生部門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符合政府津貼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手續和領取政府津貼時,村委會、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違反規定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政府津貼對象可向上一級衛生和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和計生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工作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