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裝上高清監控震懾高空拋物行為。惠州日報記者張藝明 攝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種行為不僅不文明,而且還會給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今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在維護城鄉社區公共文明方面,要自覺遵守“不從高空拋灑物品”行為規范。這意味著“高空拋物”這一不文明行為受到了“硬約束”。 實際上,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行為,更是違法行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禁止高空拋物行為,并對侵權責任進行完善和細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施行后,居民如何看待高空拋物現象?物業主管部門、小區物業、小區業委會、律師等對預防高空拋物行為有何建議?為杜絕高空拋物,又有哪些守護“頭頂上的安全”的探索和實踐?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 走訪 高空拋物讓人憂,如何防治是難題 近日,記者走訪市內部分小區發現,受訪小區都曾出現過高空拋物的現象,居民紛紛表示這一現象“令人頭痛讓人憂”。 李女士住在市區東湖花園四號小區的一樓,被高空拋物問題困擾多時。“當初買房的時候,就是喜歡陽臺外面的那個露臺。”李女士說,沒想到搬進去之后,露臺上總是會有各種東西掉下來,包括煙頭、紙巾、果皮甚至紙尿褲等。為此,李女士專門拍了圖片發到小區業主群里,多次提醒業主不要高空拋物,也曾向小區物業反映,物業還貼了公告提醒,但效果不明顯,“真的很無奈”。 對于高空拋物帶來的危害,不少小區住戶都感到擔憂。家住市區鼎峰國匯山小區的業主陳女士說,有一次她在陽臺上曬棉被時,看見樓上掉下來一個沒熄滅的煙頭,“要是當時我不在現場,可能就把棉被點著了,想想都怕。” “最近這段時間,我們小區就發生兩次高空拋物事件。”家住梵高的花園小區的業主謝先生說,一次是有人從高層拋下兩個可樂瓶,一次是扔下一個奶瓶,“萬幸都沒有傷到人”。 在采訪中,不少小區物業都表示,高空拋物是小區管理的難題之一。記者走訪發現,不少小區物業都會在小區宣傳欄、電梯間、業主微信群里張貼或發布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海報。“盡管加大了宣傳,但高空拋物的行為還是偶有發生。”市區河南岸山水華府小區物業管理處相關負責人柳瑞燕說,一旦接到業主關于高空拋物的投訴,物管人員會及時查看現場并拍照取證,但往往很難找到肇事者并進行追責,“我們只好挨家挨戶上門提醒業主并明確告知這是違法行為,希望能引起他們的重視。” 探索 安裝高清監控增強震懾力,多形式宣傳加強防范 “高空拋物”這一管理難題到底該怎么治?部分小區通過安裝高清視頻監控、成立巡邏隊、創新宣傳形式等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位于市區下角的御景花園是惠城區較早安裝高空拋物視頻監控的小區。2020年9月,御景花園業主委員會利用小區公共收益安裝了57個高空拋物視頻監控,后又“查漏補缺”增加到75個。 “這些監控具有夜視和動態抓拍功能,不僅能準確鎖定肇事者,協助解決取證難題,還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御景花園業主委員會主任高院安介紹,該小區于2012年開始交付使用,有21棟住宅樓,大部分是27層,共有住宅2298戶,居民近萬人。前些年,高空拋物的情況時有發生,裝了視頻監控后,“人為的、故意的高空拋物現象基本沒有了”。 對于一些不可抗力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導致的高空拋物事件,通過視頻監控也可以查明原因,提醒住戶做好預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有了這些監控,就好比多了一雙眼睛盯著,可以有效杜絕故意的高空拋物行為。” 為守護“頭頂上的安全”,一些小區物業開始主動安裝高空拋物視頻監控。市區南山壹號小區一期于去年在小區高空拋物隱患區域安裝了10個監控攝像頭。“費用從小區的公共收益里支出,經過公示,業主同意后安裝的。”南山壹號小區物業管理相關負責人花韜介紹,得益于一期的探索,物業方面主動與二期開發商溝通,“開發商已同意對正在建設的二期追加投資,安裝高空拋物視頻監控。” 另外,高院安和花韜都不約而同提到,裝了視頻監控并非“萬事大吉”,“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還是得跟上,“監控監管+宣傳教育”效果會更好。 記者走訪發現,越來越多的小區通過創新形式,加大對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增強社區居民對高空拋物危害性的認識,帶動居民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營造和諧、安全、文明的社區環境。去年4月,惠陽區淡水街道萬順社區在莊士花園小區成立社區義務巡邏服務隊,推動社區工作人員、小區物業、志愿者、社區居民等社區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到杜絕高空拋物的行動中;今年9月,大亞灣區霞涌街道海韻社區通過邀請居民、物業工作人員、律師等參與拍攝“高空拋物”情景劇,加深居民對高空拋物危害性的認識,自覺杜絕高空拋物。 釋疑 高空拋物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負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屬于一種違法行為。”惠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商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曉虎律師介紹,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列為一項獨立的罪名,展現了國家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近年來,隨著民法典宣傳力度的加大,以及高空拋物罪列入刑法,市民對高空拋物危害的認識進一步加強,高空拋物現象有所減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高空拋物行為仍時有發生。李曉虎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是部分市民法律意識不強、貪圖方便,不愿意跑腿,還有部分小孩因無知或貪玩,一些市民因為一時泄憤拋擲等。 李曉虎提醒,如果市民遭到了高空拋物的非法侵害,應當及時報警,固定好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曉虎呼吁,高空拋物是害人又害己的惡習,在日常生活中千萬不要貪圖方便或抱有僥幸心理,文明生活理應成為社會的一種共識。 部門 將對全市物業防范高空拋物進行檢查指導 為了進一步明確物業高空拋物防范工作責任,去年8月,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等情形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民法典》頒布實施后,我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開展了《民法典》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知識培訓活動5場,培訓720人次,讓各從業人員了解物業服務企業在防范高空拋物等安全保障工作中的義務。 記者獲悉,為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區域高空拋物、墜物的治理工作,市住建局將于近日印發《關于加強物業管理區域高空拋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縣(區)住建(房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高空拋物防范工作的檢查指導,一是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檢查外墻有無剝落、屋頂構建及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廣告牌、裝飾物、懸掛物、業主家陽臺擺放的物品等)有無高空墜落的安全隱患,并在各物業管理區域加強對高空拋物危害的宣傳;二是督促、指導有條件的物業小區采取安裝可監控高空拋物攝像設備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的發生。 此外,在物業管理區域發生高空拋物、墜物的情況后,還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及事主做好救護、搜集證據等工作,嚴防事態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降低高空拋物、墜物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知多D “禁止高空拋物”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不從高空拋灑物品,從事房屋裝修、開展家庭活動不影響他人。 統籌 記者香金群 采寫 記者駱國紅 香金群 邱若蓉 陳相成 通訊員 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