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裝修出租,退租收回時卻發現房屋遭嚴重污損,空調、窗簾、家具被私拆搬走……近日,大亞灣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中心調解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房東王女士解決了煩心事。
2017年3月,李某租賃了王女士位于大亞灣澳頭黃魚涌一處房屋作為員工宿舍。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期限、房租、房屋設施維護等方面達成協議。租賃期間,應租客要求,王女士添置了空調、窗簾及辦公座椅等。2018年3月合同到期時,雙方未再續簽,僅保持事實租賃關系。2020年12月底,承租戶提出退租,雙方約定次月辦理退房相關事宜。收房那天,王女士發現,防盜門已被打爛,屋內一片狼藉,配置的4部空調、3套辦公座椅、3件窗簾均“不翼而飛”,且水費、物業費也未結清。
隨后,王女士與承租戶李某聯系,要求對方賠償其家電損失,修復房屋。但承租方不同意王女士的賠償要求,多次拖延、推諉,甚至將王女士拉黑。多次協商無果,王女士將承租戶告上法庭。
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序。經過案情梳理,大亞灣法院調解團隊初步了解雙方訴求。為盡快、妥善化解糾紛,調解團隊采取“背靠背”方式,通過微信、電話與當事人取得聯系,搭建溝通平臺,從情、理、法著手,釋法明理,引導當事人合理合法表達自己的訴求。一方面,按照國家規定,家用電器應按照使用壽命確定折舊率,并據此計算家電折舊費;另一方面,作為承租方,按期繳交房租是合同義務,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調解員的耐心引導下,雙方最終就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達成共識,簽下調解協議,并按協議履行完畢。
(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