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手指殘疾為由拒絕錄用面試通過者,需承擔法律責任。近日,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人格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涉事企業賠償求職者工資損失3.9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為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劃出司法保護紅線。
2023年6月,求職者張先生通過大亞灣某公司三輪面試后,收到明確標注基本工資13000元的《錄用通知書》。在按要求提交原公司離職證明、體檢報告后,張先生滿心期待準備入職,不料在辦理入職手續當日,公司人力資源部發現其右手手指存在陳舊性傷殘(系幼時鞭炮炸傷所致),當即要求其“回家等通知”,當日下午即以“不適合崗位”為由取消錄用。
失業三個月的張先生將企業訴至法院,主張收入損失43333.34元及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審理查明,涉事崗位招聘信息未對肢體條件作特殊要求,張先生已完整履行應聘程序,雙方就勞動關系核心要素達成合意。企業單方以與履職無關的身體殘疾為由拒錄,明顯違反《就業促進法》不得歧視殘疾人的規定。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未事先告知特殊身體條件要求的情況下,對通過正常招聘流程的求職者實施差別對待,反悔拒錄,構成對平等就業權的侵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保護條款及《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八條,綜合考量張先生失業損失及精神損害程度,判決企業賠償三個月工資差額39000元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平等就業權是公民人格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著每一位勞動者的尊嚴與夢想。在就業的舞臺上,法律始終為反歧視保駕護航。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但需在招聘信息、勞動合同中明示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身體條件等具體要求,以便勞動者進行參考、比對;如勞動者未隱瞞身體情況且殘疾不影響履職的,企業不得實施歧視性拒錄。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依法擇業的權利,若遭遇類似侵權時,應注意保存錄用通知、溝通記錄等證據,及時通過勞動監察、司法訴訟等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