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執法方式,引導違法用人單位主動糾正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自覺守法,近日,《惠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觀察期”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印發。《方案》明確,對符合給予執法觀察期條件的違法用人單位,可給予合理的執法觀察期,引導用人單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在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實施,有效期三年。
新業態違法用人單位可給予合理執法觀察期
《方案》首先明確了“觀察期”的適用范圍和情形,即對本市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新業態新模式企業,本可予以行政處罰違法的當事人,給予合理的執法觀察期,并在觀察期內優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非強制性監管手段進行執法監管,引導用人單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配合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現新的違法行為,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柔性執法,或者在觀察期內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出現新的違法行為的,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方案》同時列舉了不適用執法“觀察期”的情形,如存在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發生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當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節嚴重的;經責令改正,復查發現違法行為仍持續的;已適用過免罰清單或執法“觀察期”制度,再次出現違法行為的;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有轉移、隱匿、使用、毀損、變賣等擅自處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行為或者擅自撕毀封條的;近二年以來被查實的有效舉報投訴達三次以上,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近二年以來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違法行為造成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嚴重、重大影響的;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違法行為,其中一個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給予執法觀察期的行為。
執法觀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定辦案期限
《方案》明確了“觀察期”的適用程序。《方案》指出,案件承辦機構應在立案后,對當事人是否可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進行初查,認為可適用的,提出對當事人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的具體意見及責令改正決定的具體內容,提交法制審核通過后,由分管執法及分管法制審核的負責人聯合簽發責令改正決定,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明確告知當事人對其給予執法“觀察期”,同時明確違法行為的整改內容、要求、時限等,告知其達到執法觀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引導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方案》指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應明確給予執法觀察期限;觀察期時限由案件承辦機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當事人按照責令改正決定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動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及時現場調查核實其整改完成情況。當事人未在執法觀察期內主動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執法觀察期截止后及時核實其整改完成情況,并將有關核實情況形成證據附卷,按辦案程序繼續辦理。
《方案》要求,案件承辦機構與案件審核機構應當強化內部溝通協作以及審核機制,嚴格依法依規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選擇性運用非強制性監管手段,對于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按規定執行。
《方案》強調,當事人違法行為不適用本實施方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仍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自由裁量權規范性文件中其他從輕或減輕處罰、輕微違法免處罰清單等的規定,綜合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作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發展,市人社局根據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在人社領域實施的執法“觀察期”制度。該制度是對首違不罰等執法政策的補充完善,將為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創造更包容、更寬松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執法‘觀察期’的實施旨在為新業態新模式企業提供強有力的支持與幫助。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是對違法行為的放任與縱容。相反,我們將采取更為精準、科學的監管方式,確保市場秩序的穩定與公正。”該負責人表示,惠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執法“觀察期”制度,是對優化營商環境、發展新質生產力的一次生動實踐和積極回應。同時也希望在這一制度的推動下,企業能夠自覺合規經營,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活力。
記者駱國紅 通訊員丁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