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各預算單位、各縣(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購領域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的規定,以及惠州市委、惠州市政府《<關于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組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委發〔2009〕29號)的精神,決定在我市政府采購活動中推行采購人“自行選擇、隨機抽取”方式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自行選擇、隨機抽取”方式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的具體內容是:在進行采購項目申報時,由采購人首先根據貨物、服務、工程采購項目的類別,在財政部門網上注冊登記的采購代理機構中自行選擇5家,在這5家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1家為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
在實施過程中對于采購人由于選擇“代理機構類別”(指貨物類、服務類或工程類代理機構)上出現的失誤操作等情況,需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工作程序進行重新選擇。
二、采購人在執行“自行選擇、隨機抽取”方式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中,要嚴格遵照本規定執行,隨機抽取工作集中在市、縣(區)財政部門完成。代理機構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采購人不得以其它方式規避此項工作。市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將開通網絡監控系統,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市財政部門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部門集中類目錄和分散采購項目中屬于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項目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采購代理機構。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隨機抽取管理辦法》(惠財采購〔2008〕13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