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9〕110號)轉
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粵財法〔2009〕110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